为有序推进校园新媒体建设,营造文明和谐的网络文化氛围,增强校园新媒体传播力、公信力,进一步提升学校宣传思想工作及文化建设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微博客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教育部、四川省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校园新媒体是指以校内各学院、机关部处、业务管理和办学实体单位,或以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等群众组织的名义,开办的数字出版物、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数字电影、社交网络、桌面视窗、触摸媒体、手机网络、移动客户端等新型传播媒介,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易信、人人、手机报、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条 校园新媒体是学校思想文化的重要宣传阵地,必须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放眼于党和国家全局,立足于教育事业及学校科学发展与学生健康成长,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
第三条 校园新媒体建设的责任主体为校内单位或组织。校园新媒体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开办单位应对所有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各学院、各机关部处、各业务管理和办学实体单位,或以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等群众组织的名义注册开通校园新媒体时,应严格履行以下流程:
(一)当使用真实组织信息在提供新媒体相关服务的网站平台上注册,或行将注册时,须及时填写《四川大学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暨联盟成员/理事申请表》,向学校党委宣传部进行备案登记;
(二)根据“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以学院、办学实体单位的名义注册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格须先经所在单位分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审批并签字同意;以机关部处、业务管理部门的名义注册的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格须先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同意;以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社团等名义注册登记的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须先经校工会、学工部、研工部或校团委审批并签字同意。
(三)注册新媒体平台的名称原则上应基于组织机构全称或简称,或根据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和工作特性命名。使用校名、校徽等必须严格参照《四川大学VI视觉识别系统》执行。
第五条 校园新媒体在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上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校园新媒体上的内容应当主要以宣传学校和各单位教师风采、学子风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建设、改革发展成果为主,服务信息应主要以服务学校师生员工和校友的学习生活为主;
(二)校园新媒体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全面负责新媒体的内容建设及信息管理,并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新媒体信息内容的编制、发布、传播进行监管;
(三)校园新媒体应当加强队伍建设,注重技术创新和意见引导并重,着力打造各自的核心团队;
(四)校党委宣传部牵头组建校园新媒体联盟等工作联络机制,经常组织各媒体进行沟通和研讨,开展学习和培训,组织评优和评奖;
(五)各开办主体要对新媒体帐号及内容加强日常管理,如发现存在冒用本单位或组织名义的新媒体平台,应及时向新媒体平台提供方举报以便及时处理,同时校党委宣传部报告;如发现本部门或本组织新媒体出现有损学校声誉的不良信息,要及时向校党委宣传部报告,会同校党委宣传部等进行妥善处理。
第六条 校园新媒体的直接责任人或指导老师、单位分管领导、链接地址等信息,如发生变更,或者停办媒体时,各责任主体单位或组织应及时报学校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大学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暨联盟成员/理事申请表